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提出的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指当事人以外的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情形且损害其利益的人。 2.何种情形可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1)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违法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合法权益。 3.如何申请、申请时间及救济途径 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异议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内容仅供交流参考,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修改或删除。找律师上好律师网 |